天津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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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章程

天津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章程

  • 分类: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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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9-05-13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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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天津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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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章程
 
*章总则
 
*条  本协会名称为:“天津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IANJIN IC ASSOCIATION缩写为TJI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出版、销售、技术服务、培训及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市范围内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规、法律和*政策,模范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协会的宗旨是促进全市集成电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联合、合作与交流;加速集成电路设计开发产业化、集成电路设计产品商品化、集成电路设计经营企业化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团化;努力开拓国内、*集成电路设计市场;在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团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G座932室,邮政编码:300384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市场调查,了解产业发展趋势和企业需求,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建议。定期组织企业交流行业信息,为企业提供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 
(二)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履行所承担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职能。
(三)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自保、自我约束的规范,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四)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大型展览(销)会和技术市场研讨会,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市集成电路设计产品和企业进入*市场。 
(五)适时组织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促进人才素质提高,对于良好企业和先进个人予以推荐表彰;促进面向全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 
(六)对本行业企业的税收、产品价格等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向政府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  
(七)集成我市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的优势,组团参与各类项目招标;组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之间的各种交流活动,密切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 
(八)争取各种媒体对我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发展提供宣传。
(九)发挥专家作用,协助政府处理集成电路设计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  
(十)受政府委托,做好天津市集成电路行业的统计及数据分析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全市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的登记、评测、质量认证工作,对良好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进行推荐、宣传、推广。 
(十一)受政府委托,对我市重大集成电路设计项目进行招标、评标工作,对参与单位进行资质评估,在公平竞争环境下确保工程质量。 
(十二)协助政府建立天津市集成电路设计风险投资机制,为我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发展提供资金保证。
(十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集成电路设计保护条例、知识产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协助政府执法部门打击和惩治在集成电路设计活动中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
过会员总数10%。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在我市集成电路设计行业/领域中的专家、学者和其他经济组织,与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必须诚信经营,社会诚信纪录良好; 
(三)拥护本协会章程;
(四)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本协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5%;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并获取各种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协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述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较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通过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会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会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发改委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较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候选人;选举副会长(1—6人)、秘书长(1人);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1—3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总结年度工作,作出奖惩决定;  
(十一)研究、审议本协会向政府部门呈送的重要报告和议案;  
(十二)筹备及组织下一届理事会;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中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较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职权是: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  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工作;
(三)  监督本会财务管理情况及会费的收取及支出;
(四)  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较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非*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较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市行业协会发展办公室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才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二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经验丰富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望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纪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纪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经验丰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局和市发改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本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发改委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发改委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行业协会发展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发改委和市社团局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发改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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