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概要描述】
【概要描述】
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经高新区管委会2009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创造和发展知识产权资助办法》,自2009年4月12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创造和发展知识产权的资助办法(试行)》(津园区管发[2006]2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创造和发展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内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列入高新区知识产权战略试点,启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并进行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体系建设的企业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资助。
第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
(一)申请国内发明*的,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申请实用新型*的,每件给予500元资助。
申请国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
申请国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每件给予300元资助。
(二)通过*合作协定(PCT)途径申请国外*并进入*阶段或者通过其它途径申请国外*的,按照申请件数,每件申请可获得10万元资助。单件*多个*申请的不重复计算。
(三)对获得国内发明*授权的,每件给予2500元资助;对获得外国*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对年获得20件以上国内外*授权且发明*授权不低于10件的企业,可以获得10万元奖励。通过PCT途径或其它途径申请国外*获得授权的按件数计算,单件*多个*申请的不重复计算。
(四)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大赛金奖的外观设计*,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列入高新区计划的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按照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对于中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年代理辖区内企业申请*数量超过100件的,每代理100件*给予1万元资助,并且每增加100件追加奖励1万元。
第七条 鼓励制定标准,对主持*标准、*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5万元资助;对参与*标准、*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5万元资助。
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已承担制定*标准、*标准的单位入驻园区,视具体情况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鼓励企业以*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企业以自有*质押贷款,贷款额度在100~500万元的,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个人以自主知识产权作为股权入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认定并评估、作价的,每件给予较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设立知识产权工作良好奖,用于表彰在*申报、管理及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助经费从高新区自主创新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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