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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若干规定

  • 分类: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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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11-19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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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若干规定 *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鼓励跨国公司在津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促进利用外资转型升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区总部,是指依照外国法律

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若干规定

【概要描述】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若干规定

*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鼓励跨国公司在津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促进利用外资转型升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区总部,是指依照外国法律

  • 分类: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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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若干规定

*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鼓励跨国公司在津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促进利用外资转型升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区总部,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跨国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的具有跨省市区域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是指依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具有对中国境内跨省市区域实施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公司。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含)以上。

(二)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3亿美元或净资产不低于1亿美元。

(三)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含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2家注册在天津市以外地区);或者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6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履行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跨省市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商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一)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亿美元,并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不少于2家外商投资企业,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货币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

(二)母公司授权管理的跨省市机构不少于3家;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第四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在津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名单定期反馈给市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税务、人力社保(外专)、外事、市场监管、海关、检验检疫、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管理服务。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税务、人力社保(外专)、外事、市场监管、海关、检验检疫、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企业申请认定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需经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申请企业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总部型机构为分支机构形式的,还需提供天津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

(四)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母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母公司近一年度依法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五)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或总部型机构区域业务总负责人及主管运营的高管人员的授权文件、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和工作许可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外,均为正本。

第七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出具认定批复。

第八条  在本市新设立并经过认定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助和奖励政策。

第九条  已享受财政补助的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应在本市经营满十年且无抽逃注册资金行为,否则,应退回已享受的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政务门户网站对在本市经营未满十年、抽逃注册资金且不退回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名单予以公示。

第十条  地区总部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

第十一条  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

投资性公司按照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可以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凭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批复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后,其外籍人员可享受多次出入境便利。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经验丰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2至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F字签证;外籍中层管理人员、中层技术人员和一般外籍员工,可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M字签证。

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外籍人员急需短期来津,应事先提供相关材料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凡符合申请标准的,即可提交申请办理天津口岸落地签证。

第十三条  在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工作的外国人员均需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证件。其中,担任中级别高(或相当于中级别高)职务的外籍管理和技术人员,可办理2至5年期限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相同期限的居留证件,并可办理天津市人才“绿卡”,其本人及随迁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在居留期限内申请并享受多次往返签证,以及天津市人才“绿卡”适用的相应配套政策。

在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担任级别高职务的外籍管理和技术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优先推荐办理外国人长期居留身份证。

第十四条  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员工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地区的,在市公安局登记备案后,可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赴香港、澳门地区商务多次签注;本市户籍员工因商务需要赴台湾地区的,提供*台办或市台办立项批复,可优先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非本市户籍员工因商务需要赴台湾地区的,符合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条件,并提供*台办或市台办立项批复,也可优先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第十五条  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聘用的外国人员,在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来津从事科研合作、学术交流、教学研究、经验丰富咨询、项目考察等事宜,且在国内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含)的外国高端人才或外国经验丰富人才,需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第十六条  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其引进的企业职工可以按照本市引进人才政策以及《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本人及家属在津落户,整体迁入本市的可以享受我市成建制引进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对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物流分拨中心,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企业的物流整合。海关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可办理通关预归类和预审价手续。检验检疫部门对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凭申请优先办理报检资质备案,优先考虑提升信用及分类管理等级。外汇管理、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物流运作模式的较新发展和需求,不断创新监管模式,探索便利化措施,以适应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业务的发展。

第十八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引进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工作纳入全市利用外资评价体系,引导利用外资转型升级。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管理政策和措施,对区域内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提供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落户、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注册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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