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干政策》所称*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从事集成电路或电子自动化设计工具(EDA)研发、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 20 人,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0%;
(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或 EDA 工具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规范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 EDA 等软硬件工具;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